8月10日下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焦作中院審判庭對被告人劉襄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開審理和宣判,依法駁回各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并核準劉襄死緩。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奚中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被告人陳玉偉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劉鴻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且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宣判后,被告人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均不服,提出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喂養(yǎng)的生豬,人食用后會發(fā)生危害生命、健康的嚴重后果,為攫取暴利,置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chǎn)安全于不顧,大量非法生產(chǎn)用于飼養(yǎng)生豬的鹽酸克侖特羅,并將鹽酸克侖特羅銷售給生豬養(yǎng)殖戶,致使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yǎng)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yǎng)殖戶、肉制品企業(yè)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應依法懲處。劉襄系主犯,且罪行極其嚴重,本應依法嚴懲,鑒于本案尚未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奚中杰、肖兵、陳玉偉系主犯;劉鴻林系從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原判根據(jù)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處的刑罰并無不當。原審判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同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二團等玩忽職守案進行二審宣判,依法駁回上訴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來源:中國日報河南記者站(記者 張雷龍 通訊員 常暉)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