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判決書”讓行賄者逃脫責罰?
記者調查發現,對于為何沒有對行賄者進行查處,多個市紀檢部門表示,因為沒有收到判決書,所以不知道有本市公職人員涉及行賄,也就未對其進行查處。
但孟津縣人民法院負責馮哲案一審的審判長陳新安表示,按照相關規定,法院沒有義務向行賄者所在單位及紀檢部門寄送判決書。
孔海建也表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法院只需要向公訴方、被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送達判決書,如果被告方是國家公職人員,則需向被告方所在單位紀委寄送判決書。
記者隨后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情況,據工作人員介紹,按照一般的程序規定,法院會將判決書寄送給原告、被告和代理律師,但證人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須送達主體。
今年5月,河南5名官員被查出“戴罪任職”,最長達3年,其中兩人還獲得升職。
河南省高院工作人員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戴罪升職”事件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一項內部規定,要求要向職務犯罪的被告人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送達判決書。
規定出臺后,河南省高院不僅會將判決書寄送至案件的原告、被告,還要將判決書向職務犯罪的被告人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送達。
“但是向證人所在單位和紀檢監察部門送達判決書,目前還沒有出臺相關的規定。”該工作人員坦承,“目前不是硬性要求。”
“法院主動寄送,這不符合常理。” 孔海建說,“紀委如果要對行賄者進行處理,應該由其主動向法院索要證據材料和文書作為參考。”
河南高院另一位工作人員也表示:“證人是作證的,法院是針對原告和被告發的判決書,并不是針對證人發的。法院沒有義務向證人所在單位和當地紀委送達判決書。”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委員會副主任許蘭亭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目前,對類似受賄案件牽扯出的行賄者,其查處工作主要依靠紀委“主動關注”。
但孔海建和陳新安均向記者表示,目前,還沒有行賄者所在地的紀檢部門來要過相關證據材料和文書。
“如果紀檢監察部門知道消息,主動到法院和檢察院來了解,法院和檢察院就會做詳細的介紹。”洪道德說,“如果紀委不主動,這個事情很可能就過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