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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 2012-06-12 09:19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定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進行了審查,認為其內容與上位法沒有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市的正確有效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經對本市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六項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當事人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福州市燃氣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違法供氣設施,并可處以5000~30000元罰款。” 三、《福州市環境保護條例》 刪除第四十五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扣與產生環境污染相關的物品,并登記保存”。 刪除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前款所列(一)、(四)項違法行為,當事人拒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 四、《福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刪除第二十條中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暫扣其與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相關的物品”。 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暫扣其與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相關的物品”。 五、《福州市廣播電視設施建設與管理若干規定》 將第二十條中的“暫扣”修改為“沒收”。 六、《福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刪除第十五條第三款中的“可以暫扣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相關法規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福州中文網 編輯:唐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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