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之亂——
主管部門未明確浙江地標應廢止,也拒絕回應瓶裝水水質問題
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我國包裝飲用水國家標準有4項,分別是:《飲用天然礦泉水》、《瓶裝飲用純凈水》、《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和《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其中,第四個標準適用于飲用天然泉水、飲用礦物質水、其他天然飲用水、其他包裝飲用水。以上國家標準基本涵蓋所有包裝飲用水,生產企業執行的地方標準不應與國家標準相矛盾。
記者對比發現,農夫山泉在外包裝上標注執行的地方標準部分指標低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以及《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也就是說,應更改或廢止。然而,對于地方標準滯后的問題,浙江省質監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發布后,制定水標準的職能移交給了衛生部門,由衛生部門廢止或修正。記者采訪浙江省衛生部門兩個星期,一直拒絕回應。
4月20日,浙江省衛生廳在《關于對媒體反映瓶裝飲用天然水適用標準情況的說明》中提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的精神,我們認為《瓶裝飲用天然水》(DB33/383—2005)中的安全相關指標不得與國家標準相違背。”
這個聲明,客觀上承認浙江省地方標準《瓶裝飲用天然水》低于2008年修訂后的《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但對于標準滯后問題如何追責問責,聲明中沒有提及。
對于地方標準部分指標低于國標的質疑,鐘睒睒表示,標準的修訂是政府管理部門的責任,不是農夫山泉一家企業可以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