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農民權益的保障
農民土地權利得到切實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等配套規章和文件。截至2010年底,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征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內部分配使用辦法。全國2.29億承包農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了集體耕地;全國土地流轉面積達到1.87億畝,占家庭承包經營耕地面積的14.7%;全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1405個,其中縣級設立仲裁委員會1369個,覆蓋全國47.9%的縣(市)。各地區全面展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截至2010年底,已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完成了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完成林改確權面積24.31億畝,發放林權證7260萬本,3億農民直接受益。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得到保障。“一戶一宅”的基本分配制度得到實行,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不斷完善。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切實加強。
改革征地制度,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得到維護。貫徹實施《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和《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在報批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征地程序進一步完善。按照“先安置、后拆遷”的要求,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各地公布實施了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水平普遍提高20%至30%,部分地方提高幅度達1倍以上。建立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每2—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全國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辦法,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生活或養老保障體系。進一步拓展征地安置途徑,采取農業生產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多種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維持其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
國家把促進農民增收和民生改善作為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中心任務。2009年和2010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分別達到5153元和5919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分別為8.5%和10.9%。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幅連續7年超過6%。國家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擴大良種補貼范圍,進一步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2009和2010年上述四種補貼規模分別為1274.5億元和1225.9億元。
農民的健康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新農合覆蓋面持續穩定擴大,參合率保持在90%以上。籌資和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人均籌資達到155.3元。60%以上的統籌地區實行門診統籌。2010年,統籌地區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比上一年提高5個百分點,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全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左右。兩年來,全國共解決1.22億農村居民的飲水安全問題。
農民工權益得到保障。兩年來,有關部門培訓農民工逾千萬人,農村勞動者創業培訓13萬人。國家逐步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水平大幅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增長幅度為22.8%。全國已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工資支付監控制度。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部在建設領域建立了工資保證金制度。